寿险与长护险责任转换业务5月1日起正式启动试点

作者: 来源:中民养老微信公众号 发表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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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转长护险”试点来了!

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印发《关于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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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


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在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大幅增长。国家卫健委披露,截至2021年底,我国60岁以上老年人口已达2.7亿,其中失能人数在4500万左右。


“但目前针对老年人的长期护理保障明显不足。”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在现阶段人民群众长期护理保障需求增长、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不足的情况下,充分利用存量寿险产品开展转换业务,能够在短时间内有效提升长期护理保险供给能力,缓解失能人群护理费用压力,同时也创新了保险服务的内容和形式,有利于增强人民群众对长期护理保险的理解和认识,推动行业为进一步发展长期护理保险积累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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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两种责任转换方法


《通知》提出适用不同人群的两种责任转换方法,包括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


保单贴现法适用于已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原本在身故等保险责任发生时才能给付的保险金,通过保险金折价的方式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


精算等价法适用于尚未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通知》还配发了《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了两种转换方法下的适用产品、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和产品备案等内容。


值得关注的是,转换业务选择个人普通型人寿保险开展试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易于理解,护理给付金额方便计算。


同时,将特定疾病和意外伤残作为护理状态基本判定条件,既考虑到保险业有统一标准,又能有效覆盖失能人群,易于操作。具体来看,罹患10种特定疾病,或因意外伤害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第1至3级伤残,即为约定护理状态。


根据《规则》,10种特定疾病包括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多个肢体缺失、严重脑损伤、严重脑炎后遗症或严重脑膜炎后遗症、严重原发性帕金森病、双目失明、严重特发性肺动脉高压、瘫痪和严重运动神经元病,其疾病定义应当与《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2020年修订版)》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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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普通寿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


《通知》明确,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扩展提供长期护理保障责任。


同时,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提供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上述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及时总结试点经验,研究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健全监管制度,推动转换业务稳健发展。此外,做好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逐步编制我国护理状态下的生命表,为推动转换业务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的长期稳定发展筑牢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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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人寿保险
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试点的通知


各银保监局,各人身保险公司,保险业协会:


加强失能老年人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是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的重要工作部署。为加快发展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创新保险服务模式,丰富保险产品供给,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长期护理服务和保障需求,银保监会决定开展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以下简称转换业务)试点,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


(一)转换业务是指人身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自愿提出的申请,将处于有效状态的人寿保险保单中的身故或满期给付等责任,通过科学合理的责任转换方法转换为护理给付责任,支持被保险人因特定疾病或意外伤残等原因进入护理状态时提前获得保险金给付。


(二)责任转换方法包括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保单贴现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已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原本在身故等保险责任发生时才能给付的保险金,通过保险金折价的方式提前给付给被保险人。精算等价法适用于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时尚未进入约定护理状态的被保险人。该方法下,人身保险公司将人寿保险的部分保单价值转换为长期护理保险的保单价值,并以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单价值计算长期护理保险保额;在办理转换业务后,如被保险人进入约定的护理状态,人身保险公司按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保额进行给付。


《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业务规则》(见附件)明确了保单贴现法和精算等价法的适用产品和人群范围、护理状态判定条件、操作流程、精算规则、产品备案等方面要求。


(三)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在设计开发普通型人寿保险产品时,在保险条款中增加使用保单贴现法进行保险责任转换的内容,为被保险人扩展提供长期护理保障责任。


(四)鼓励人身保险公司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积极探索提供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给付方式,满足人民群众个性化差异化的护理保障需求。


二、试点期限和范围


(一)自2023年5月1日起开展转换业务试点,试点期限暂定为两年。


(二)经营普通型人寿保险的人身保险公司均可参与转换业务试点。


三、试点要求


(一)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充分评估本公司人寿保险产品特点、长期护理保险经营和服务能力的基础上,科学审慎选择责任转换方法,开展转换业务试点。鼓励人身保险公司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试点,加大对失能人群的保障力度。


(二)人身保险公司应当根据本通知要求科学设计试点方案,向银保监会报送试点方案并完成相关产品备案后,即可实施。试点方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业务运营、客户服务、宣传推广和产品管理等方面支持转换业务试点的可行性分析,责任转换方法及适用的人寿保险产品,转换业务发展规划,操作流程、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等制度建设情况,转换业务相关内外勤人员培训和考核制度情况,提供护理服务情况,信息披露材料等。


(三)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试点方案扎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建立健全涵盖转换业务全流程的运营体系和内部管理机制,稳步开展转换业务试点,做好风险防控工作,并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向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试点进展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业务开展、法律合规、风险管理和客户评价等方面情况及相关意见建议。


(四)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从保障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单利益、满足被保险人护理需求出发,提供符合实际需求且可自主选择的转换业务。坚持便捷高效,确保申请办理转换业务的流程清晰、操作简便,提升保险金给付的办理时效。坚持合规经营,加强业务培训和合规性考核,对相关业务和产品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审查,扎实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相关宣传材料应当由总公司统一制作,严格落实信息披露要求。使用保单贴现法开展转换业务的,应当在操作流程和宣传上严格区分保险金折现给付与退保;使用精算等价法开展转换业务的,应当严格遵守保险产品销售相关监管规定。


(五)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在官方网站“公开信息披露”专栏“专项信息”下设“人寿保险与长期护理保险责任转换”子模块,向社会公众披露可申请转换业务的人寿保险产品名称、条款及适用的责任转换方法,以及保单贴现法下保险金折价给付的计算方法、必要假设和给付金额表,精算等价法下转换说明书、转换后的长期护理保险产品名称及条款。


(六)人身保险公司要做好经验数据积累和分析工作,为编制我国护理状态下的生命表、推动转换业务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长期稳定发展筑牢基础。


四、监督管理


(一)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要密切关注转换业务试点开展情况,及时发现试点过程中的问题和不足,指导和督促人身保险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完善操作流程和内控制度,防范化解风险隐患。


(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及派出机构要高度重视反映转换业务问题的投诉举报,及时调查核实,督促人身保险公司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依法严肃处理夸大、不实宣传转换业务及监管政策,欺骗、误导投保人申请办理转换业务,混淆保险金折现给付与退保,私自印制宣传材料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违规行为。


(三)银保监会将充分总结转换业务试点经验,研究扩大转换业务适用的产品范围,健全监管制度,推动转换业务稳健发展,引导行业不断丰富商业长期护理保险供给,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贡献力量。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3年3月20日


来源:中国银保监会、中国老龄、央视新闻客户端